从主体信用到算法信用—区块链的信用基础与法制回应

信用是现代经济活动的核心要素,也是各类社会经济资源流通和配置环节的基础。信用的好坏优劣,会对交易对象的选择以及交易合意的达成产生重要的影响,同时对于交易结果的稳定以及对交易收益的预期也具有重要的意义。传统市场交易模式下,对于信用的判断与评估主要是依据交易主体自身资信状况、个体交易历史中的市场评价以及权威机构的背书认证得以实现。然而,新兴的区块链技术,利用分布式账簿的记账方式和智能合约的执行实现了信用脱离了传统意义上的个体证明或第三方认证,而是凭借基于去中心化的多点记账和自动算法构成的共识机制,创造了一个可以避免人为操纵和篡改的资产交易的记载和证明体系。信用实现机制的变化,也对传统信用制度产生了冲击,如何回应区块链技术给市场交易带来的新问题,需要在充分把握区块链信用基础的前提下,通过制度建设保障信用生成与证明机制的顺畅运行。

  从主体信用到算法信用的革命

  信用产生于经济社会活动的过程之中,信用的程度直接影响着交易成本。简言之,较高的信用水平能够降低道德风险对交易安全的影响,减少为交易的达成而付出的信息成本。因此,信用在很大程度上是现代经济活动所倚赖的交易要素。传统意义上的信用主要表现为“主体信用”,即交易主体依据其自身资信水平和市场表现而面向交易对手所呈现出的可信度,或者权威机构(包括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担保机构以及政府机构)为交易参与者的所提供的证明或保证。在主体信用模式下,相关主体凭借其信用程度对交易或资产提供信用。然而,在区块链技术下,依靠共识机制而形成的资产证明或交易证明不再依靠任何单个参与者或权威机构,“去中心化”不仅摒弃了单个主体对交易的组织或证明,而且将信用基础从传统的主体信用转向“算法信用”,即依靠多点证明的共识机制以及客观公正的智能合约来为资产或交易提供证明,主体信用不再是核心,区块链系统相比自动运行的算法而言更具可信度。

  区块链本身就是确保价值交换各方的信任关系的记账体系。在主体信用中,交易双方需要交换各自的信息来实现价值交换,而且需要识别和确认交换的信息,信用在“交易参与者”之间实现。在信息不对称的客观存在下,交易双方都可能需要依赖中介机构来完成交易。因为信用制度的最终目的即是完成交易,而交易的最终完成在于“最后的交易环节——债务的清偿,即交易相对方的偿债能力”。在无法确保“交易相对方偿债能力”真实性的情况下,信用中介充当了对交易主体具有偿债能力进行信息识别和确认的担保角色,从而促进交易的完成。归根结底,主体信用的本质是交易主体清偿债务的道德能力,因为人们愿意相信清偿债务能力越强的人拥有更高的偿债品德。在现实中,主体信用是通过一种身份管理制度来实现的。

  过去人们总是把信用当作一个道德问题,试图从道德层面约束交易行为。然而,在区块链的信用评价中,信用其实是一个数学问题,通过数学使信用评价结果准确反映用户的真实信用。在算法信用中,信息本身就是价值或者承载着价值,且算法所依据的信息无需再次识别和确认。算法信用强调“去中心化”,其目的在于摆脱信用中介而完成交易。区块链技术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心化的信用创建方式,它运用一套基于共识的数学算法,在机器之间建立信任网络,从而通过技术背书而非中心化信用机构来建立信用。通过这种机制,参与方不必知道交易的对手是谁,更不需要借助第三方机构来进行交易背书或者担保验证,只需要信任共同的算法就可以建立互信,通过算法为参与者创造信用、产生信用和达成共识。区块链以数学算法为基础,摒弃了不同主体之间的信用差异,使所有市场主体在此基础上建立信用体系成为可能。

  信用体系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区块链是建立在分布式记账、智能合约等技术之上的一整套规则体系,其所构建的算法信用体系迥异于传统意义上的主体信用体系。从区块链技术的兴起以及建立在区块链技术上的虚拟货币的发展来看,市场对区块链算法信用的热捧,无非是因为现有主体信用体系中有些规则可能存在瑕疵或缺陷,即现有规则下的个别主体信用被无节制滥用、信息不对称下的单个主体信用评估难度大以及各种市场欺诈行为泛滥等现象,导致市场对于主体信用的信心不足。寻找一种去中心化、去主体化的信用体系,成为了市场的现实需求。

  然而,区块链下信用体系并非是无懈可击的,区块链技术所试图构建并维护的算法信用体系也面临着各种挑战和隐患。首先,区块链的初始规则如何确立。是依靠大多数投票的相对民主机制,还是一定程度上依靠线下的公共权威与信用的参与和支持。如果某个区块链系统自构建之初即存在人为操控,即并未真正实现去中心化,那么很难确保算法信用的真实性。其次,区块链新规则与既有规则的冲突和衔接问题,即如何应对新旧规则的相互适应和改良的矛盾。一方面,区块链系统的规则与信用体系如何承接原始的主体信用;另一方面,区块链系统的算法调整与优化过程中如何保证其延续性。最后,如何保证区块链系统算法的纯粹性。区块链的规则是由网络节点来维护的,但每个网络节点背后都是人的行为,如何充分考量并回应人的非理性行为也实属必要。

  此外,尽管区块链技术试图实现“去中心化”,但区块链系统在运行过程中依然存在诸多现实问题与难题。第一,谁在维护共享式的交易账本?一方面区块链系统本身的设计与运行的起点都是单个的主体,另一方面真正去中心的公有链由于其效率不高使得单纯依靠用户去维护数据庞大的系统并不经济和现实,因此区块链系统归根结底难以真正脱离特定运营维护主体而存在。第二,谁有权批准交易并确认其效力?区块链技术的不可篡改性仅仅是保障表面数据上的不可篡改性,并不能保障该交易的真实性与合法有效。比如,交易双方在交易前恶意串通后进行交易来损害第三方的利益(制造不正当的交易区块),这时交易双方的交易如何定性以及第三方权益如何救济。第三,基于区块链的交易是如何取得交易价值的?即在线上订立完合同后,线下的交付如何完成,以及如何保证交易的标的真实可信并实现线上交易与线下交付的有效衔接。

  制度框架与算法信用的法律需求

  区块链不仅是一系列新技术应用,更重要的是对制度和规则层面的新尝试。尽管区块链技术拥有广泛的应用场景和巨大的商业潜力,但目前各国法制对区块链技术都保持着一种积极但审慎的态度。从当前市场实践来看,区块链技术应用在资产证明、交易环节管理、溯源防伪等领域,都是建立在对其所构建的算法信用的基础之上。然而,尽管对于区块链技术并无法律的限制,但对于区块链资产的创设与交易而言,金融法制和金融监管不能不冷静对待,以避免欺诈的产生。例如,对于并无对应基础资产的ICO、不具有法偿性的虚拟货币等,都有极大可能导致投资者的损失。出于保护投资者和维护金融安全的考量,目前我国对于区块链的应用也非常慎重。《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及《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也使得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面临着诸多的不确定性,成为了横亘在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算法信用面前的一道鸿沟。

  由于法律的滞后性,目前有关区块链应用及使用的法律还处于空白状态,但不意味着区块链体系完全脱离法律的规制。以实现价值交换为目的区块链必然涉及线下资产交易。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只是交易形式和交易结果的记载和证明的样态发生了变化,并未从根本上改变“交易实质”。区块链上完成的交易也无法超出线下的法律规范体系的调整范围。尽管区块链交易是匿名的,也无法改变“交易寻求安全”的本性。退一步讲,尽管算法信用能完全保障交易安全,但仅仅存在线上的虚拟世界。想要真正借助区块链及其带来的算法信用实现有效的价值交换,必须与线下的财产权利紧密挂钩。简言之,尽管区块链的应用形形色色,但是仍没有超过现有法律体系下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模式。

  所以说,不论区块链所构建的算法信用体系多么客观,多么有效,终究无法脱离法律制度的调整和监管部门的监管。尽管区块链去中心、自治化的特性淡化了政府监管的概念,对现行体制带来了冲击。比如,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货币不但对国家货币发行权构成挑战,还影响货币政策的传导效果,削弱央行调控经济的能力,导致货币当局对数字货币的发展保持谨慎的态度。但是,区块链并不是简单的去中心,而更可能是多中心或者弱中心。现在市场中讨论的“去中心”主要是削弱国家或者金融基础设施对于金融体系垄断性的控制力,其最终结果更可能是多中心,从而弱化少数中心话语权过强导致的规则失控。因为当前的时代正是一个中心化与去中心化都非常突出的矛盾冲突的时代。市场高度互联下的去中心化,使所有参与者都有可能成为金融资源配置中重要的中心节点,即在全民的广泛参与打破金融的精英权力结构时,固然有可能实现比较理想的金融民主化,但是亦有可能导致多中心带来的低效率,或者金融市场交易秩序的混乱。

  概言之,在当前对区块链技术的相关法律制度尚不健全,或者尚不明确应当如何对区块链技术进行法律规制的背景下,真正围绕区块链所依赖和构建的算法信用进行制度设计,确保算法信用能够真正实现,并且能够有效支持算法信用的生成和运行,可能是当前区块链相关法制建设的突破口和着力点。从算法信用的基本原理和规律来看,算法信用赖以存在的基础,在于算法的客观性、安全性和交互性。只有确保算法的客观、安全和可交互,才能使算法信用真正具备有别于主体信用的可信度,避免因人为粉饰和欺诈所带来的虚假或者不确定的信用。

  法律制度构建路径

  正如前文提到的,算法信用需要建立在客观和安全的基础之上。对于试图构建算法信用体系的区块链技术而言,其生命力和应用前景有赖于能够确保客观、安全、可交互的法律制度体系。在这层意义上,探讨规范和保障区块链技术的发展与应用的法律制度的构建,必须要充分回应算法信用的现实需求,有针对性地解决算法信用实现过程中的核心难题。

  正确处理参与区块链系统记账和实施交易的主体资格与交易效力。区块链技术下的算法信用以共识机制为基础,而共识机制真正发挥作用的前提在于足够数量的分布式账本上的一致记载。谁有权接入分布式账本的准入资格的问题,不仅仅是创设和维护区块链系统时需要考虑的技术问题,而且也是立法者需要认真对待的法律问题。同时,区块链的参与主体在分布式账本上的记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以及具有何种法律效力,决定了区块链系统的算法执行的法律效果。易言之,积极的技术结果并不绝对地导致积极的法律后果,只有法律充分认可算法执行的效果,才能够保证算法执行能够产生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交易结果,由此算法信用才能获得法律的支持与认可。

  建立统一的区块链行业标准。由于区块链技术目前并未形成统一的行业标准和技术准则,各类金融科技企业都在基于不同的协议和需求,创造性地开发各种自成体系的应用。这些市场各自为战的自发尝试,可能会造成未来不同的区块链系统之间难以实现兼容、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缺乏统一标准可能会导致算法信用难以有效实现。因此,通过立法提前介入到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创新的初始环节,通过充分的监管指引和行业技术标准使区块链系统能够有效地联通并实现信用交互,使得基于区块链的算法信用能够具备普适性。

  建立有效回应算力攻击和人为篡改的制度保障。算力攻击和人为篡改本质上是对分布式账本的破坏,其破坏的不仅仅是账本上的交易信息,更是一个系统性的信用体系以及账本上记载的信息的交易价值。要维护和保障算法信用,一方面,法律需要同时从民事救济与刑事惩罚两条路线对算力攻击和人为篡改进行防范和规制,即通过严格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来预防和惩罚。另一方面,还应当从区块链系统自身运行机制的角度,对算力攻击、人为篡改等造成的错误进行有效的回应。例如,建立智能合约自动终止和修复机制,通过在法律制度上赋予“失效安全”机制或“逃生舱”规则的效力,确认针对各类攻击和篡改的技术回应所带来的交易结果变化的法律效力。

  建立符合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配套制度。区块链技术可以在无须信任单个节点的同时创建整个网络的信任共识,这种共识机制在某种程度上可能需要以相关交易信息的公开为代价。由此就会产生一个严重的法律问题,即个人信息安全与隐私保护受到威胁乃至侵犯。算法的执行需要数据和信息,而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又需要慎重搜集和处理数据和信息,这就会使算法信用的构建与实现面临现实的悖论。要调和这一矛盾,就需要妥善处理好区块链上信息记载共享与信息保护之间的关系。因此,在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过程中,需要考虑通过立法建立限制信息读取权限、强制数据脱敏、规范区块链应用开发主体的信息保护义务等制度。